司法院院字第2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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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关于商标仿造与伪造意义相同,则凡意图欺骗他人而仿造商标者,自应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