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9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8 頁 | |
查關於商標仿造與偽造意義相同,則凡意圖欺騙他人而仿造商標者,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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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關於商標仿造與偽造意義相同,則凡意圖欺騙他人而仿造商標者,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