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络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司法院院字第319号解释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作品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下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
司法院院字第3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有期徒刑减至二月未满时,仍称有期徒刑。
分类
:
75%
中华民国19年8月司法院院字解释
193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