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2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2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8 页 | |
地保非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所称之公务员,除受有权人之委托外,亦非该条之佐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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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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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非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所称之公务员,除受有权人之委托外,亦非该条之佐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