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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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8 頁 | |
地保非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稱之公務員,除受有權人之委託外,亦非該條之佐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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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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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非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所稱之公務員,除受有權人之委託外,亦非該條之佐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