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1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2 页 | |
(一)伤害人之方法是否足以致人于死或重伤,应就具体事实之各种情形断之,不能执唯一标准以为断。
(二)妾与妻不同,其家长之尊亲属,不能认为尊亲属。
←司法院院字第3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2 页 | |
(一)伤害人之方法是否足以致人于死或重伤,应就具体事实之各种情形断之,不能执唯一标准以为断。
(二)妾与妻不同,其家长之尊亲属,不能认为尊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