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1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34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2 頁 | |
(一)傷害人之方法是否足以致人於死或重傷,應就具體事實之各種情形斷之,不能執唯一標準以為斷。
(二)妾與妻不同,其家長之尊親屬,不能認為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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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2 頁 | |
(一)傷害人之方法是否足以致人於死或重傷,應就具體事實之各種情形斷之,不能執唯一標準以為斷。
(二)妾與妻不同,其家長之尊親屬,不能認為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