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7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3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9、770 条 ( 18.11.30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7、8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土地所有人久不行使所有权,若占有人依民法物权编第七百六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及该编施行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因时效应视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