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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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支付命令之声请,系属督促程序,毋须先经调解,惟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即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虽可视债权人之声请为起诉,但其事件如合于民事调解法第二条之规定,自非经过调解不成立后不得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