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6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4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4 頁 | |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係屬督促程序,毋須先經調解,惟債務人提出異議後,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雖可視債權人之聲請為起訴,但其事件如合於民事調解法第二條之規定,自非經過調解不成立後不得進行訴訟。
←司法院院字第4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4 頁 | |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係屬督促程序,毋須先經調解,惟債務人提出異議後,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雖可視債權人之聲請為起訴,但其事件如合於民事調解法第二條之規定,自非經過調解不成立後不得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