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物一部之受让人欲使其典权消灭,祇能商同出典人就典物全部代为回赎,如欲为一部回赎,非得典权人之同意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