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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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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方法院依刑诉法第三百零八条继续审判之案,其第二审管辖属于高等法院或其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