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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7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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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适用陪审制,以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第三条所规定之情形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