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47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项,固有未设工商厅之省,关于该厅事务由建设厅掌理之规定,但关于劳资争议事项,同法既于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由民政厅掌理,自应从其特别规定 (参考院字第四七七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