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8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4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7 頁 | |
查修正省政府組織法第八條第三項,固有未設工商廳之省,關於該廳事務由建設廳掌理之規定,但關於勞資爭議事項,同法既於第十條第七款規定由民政廳掌理,自應從其特別規定 (參考院字第四七七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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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7 頁 | |
查修正省政府組織法第八條第三項,固有未設工商廳之省,關於該廳事務由建設廳掌理之規定,但關於勞資爭議事項,同法既於第十條第七款規定由民政廳掌理,自應從其特別規定 (參考院字第四七七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