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罚金之案件,应以徒刑为标准,经第二审判决后,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