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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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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應以徒刑為標準,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