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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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1、4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所称之特别法,原不仅限于公司法,如以公司而论,则公司法未施行及公司登记规则未颁行以前,应仍依公司条例公司注册暂行规则公司注册暂行规则补充办法办理,至私立学校如其组织合于民法总则社团或财团之规定,经向主管官署声请登记,则成立为法人,至其是否愿意声请取得法人资格,悉听其便,各县同乡会、俱乐部等及其他各种团体,如其组织合于社团或财团之规定,亦得声请为社团或财团法人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