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0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0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1、45 條 ( 19.12.26 ) |
民法總則第四十五條所稱之特別法,原不僅限於公司法,如以公司而論,則公司法未施行及公司登記規則未頒行以前,應仍依公司條例公司註冊暫行規則及公司註冊暫行規則補充辦法辦理,至私立學校如其組織合於民法總則社團或財團之規定,經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則成立為法人,至其是否願意聲請取得法人資格,悉聽其便,各縣同鄉會、俱樂部等及其他各種團體,如其組織合於社團或財團之規定,亦得聲請為社團或財團法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