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0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1、4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總則第四十五條所稱之特別法,原不僅限於公司法,如以公司而論,則公司法未施行及公司登記規則未頒行以前,應仍依公司條例公司註冊暫行規則公司註冊暫行規則補充辦法辦理,至私立學校如其組織合於民法總則社團或財團之規定,經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則成立為法人,至其是否願意聲請取得法人資格,悉聽其便,各縣同鄉會、俱樂部等及其他各種團體,如其組織合於社團或財團之規定,亦得聲請為社團或財團法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