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5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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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5 页 | |
下级农会应派出席上级农会之代表,系代表下级农会为上级农会会员,如何派定农会法及施行法未定明文,自应由会员大会推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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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农会应派出席上级农会之代表,系代表下级农会为上级农会会员,如何派定农会法及施行法未定明文,自应由会员大会推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