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4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5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下级农会应派出席上级农会之代表,系代表下级农会为上级农会会员,如何派定农会法及施行法未定明文,自应由会员大会推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