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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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9 页 | |
按注册条例第十条内载,如有违背本条例不依限呈请注册者,准用旧制罚则之规定,依此规定,则与公司设立非经注册后不得对抗第三者,其效果显然不同,故凡遵公司条例向前政府注册之股份有限公司,未遵新章呈验执照或更新注册程序,仅应受官厅之处罚,至云执照无效,亦不过谓公司不得以原领执照拒绝注册,并非谓原得对抗第三人之法人资格即因之而丧失,其宣告破产时,自应依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