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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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保卫团区团长兼任清乡分局长,对逮捕之嫌疑犯索取酬报,勒写捐款,如合于刑事之犯罪行为,应由普通法院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