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3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63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3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0 頁 | |
保衛團區團長兼任清鄉分局長,對逮捕之嫌疑犯索取酬報,勒寫捐款,如合於刑事之犯罪行為,應由普通法院受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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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0 頁 | |
保衛團區團長兼任清鄉分局長,對逮捕之嫌疑犯索取酬報,勒寫捐款,如合於刑事之犯罪行為,應由普通法院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