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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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犯罪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之后,无论是否执行非重要事务,应依该法相当条文处断,若犯罪在该法施行以前,应依刑法第二条办理,但果出于被胁迫,应依刑法第二十四条不罚,如盲从则应视其盲从情形,依上开第二十四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分别不罚或酌科及酌减。

  (二)诉讼中以无关系证据牵强主张所有权,并不成立犯罪。

  (三)和诱已满二十岁之男女,无科刑明文,依刑法第一条应不为罪,若合于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略诱,或合于第三百十六条之私禁情形,应依各该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