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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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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水利涉讼,曾于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一二七号解释在案,兹经会议议决变更,认为应以原告一年内因水利可望增加之收益为准,不得以二十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