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浙江省佃农缴租章程第三条第四款甲目,仅规定关于佃业间因缴租而起纠纷之仲裁,必须由佃业理事局办理之云云,其业主请求撤佃事件,自不包括在内,苟当事人不服该局权限以外之仲裁裁断,向法院起诉,自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