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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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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浙江省佃農繳租章程第三條第四款甲目,僅規定關於佃業間因繳租而起糾紛之仲裁,必須由佃業理事局辦理之云云,其業主請求撤佃事件,自不包括在內,苟當事人不服該局權限以外之仲裁裁斷,向法院起訴,自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