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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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7 页 | |
(一)前民事诉讼条例第五百七十一条与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所称判决,均系包括不关本案之判决而言,来电所述再审之诉,应视其对于何审法院之判决,本于何项再审理由声明不服,依该条之规定定其管辖法院。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第三百零一条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权非专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其亲属以不违反被害人明示之意思为限,亦得告诉。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后段所谓本刑,系指法定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