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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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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调解当事人以外之人,不受调解之拘束,若调解当事人以外之人以调解结果侵害其权利为理由提起诉讼,法院应依通常程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