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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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7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户绝财产即民法继承编第五节所谓无人承继之遗产,关于管理公告及除权各问题,均已分别规定,非由管理人呈经法院依法处理后不得收归国库,如第三人迳行请求提充地方公益用途,或误由行政官署处理者,均难认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