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2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77 條 ( 19.12.26 ) |
戶絕財產即民法繼承編第五節所謂無人承繼之遺產,關於管理公告及除權各問題,均已分別規定,非由管理人呈經法院依法處理後不得收歸國庫,如第三人逕行請求提充地方公益用途,或誤由行政官署處理者,均難認為合法。
←司法院院字第8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77 條 ( 19.12.26 ) |
戶絕財產即民法繼承編第五節所謂無人承繼之遺產,關於管理公告及除權各問題,均已分別規定,非由管理人呈經法院依法處理後不得收歸國庫,如第三人逕行請求提充地方公益用途,或誤由行政官署處理者,均難認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