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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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述情形,关于蒂欠堤费,应属民事范围,关于朦吞赈款,应属刑事范围,如原县系兼理司法,即使误用行政处分形式,仍应以民刑裁判或检察处分论,依通常诉讼程序予以救济,若原县不兼理司法,则系无权处分,根本无效,均不生诉愿法上主管厅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