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3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3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9 頁 | |
原代電所述情形,關於蒂欠堤費,應屬民事範圍,關於朦吞賑款,應屬刑事範圍,如原縣係兼理司法,即使誤用行政處分形式,仍應以民刑裁判或檢察處分論,依通常訴訟程序予以救濟,若原縣不兼理司法,則係無權處分,根本無效,均不生訴願法上主管廳管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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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29 頁 | |
原代電所述情形,關於蒂欠堤費,應屬民事範圍,關於朦吞賑款,應屬刑事範圍,如原縣係兼理司法,即使誤用行政處分形式,仍應以民刑裁判或檢察處分論,依通常訴訟程序予以救濟,若原縣不兼理司法,則係無權處分,根本無效,均不生訴願法上主管廳管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