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5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6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6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6 页 | |
公务员侵占公务上管有物多次,无论其逐月侵占或遇机侵占,如系出于概括之犯意,应以连续侵占论罪。至事后因希图掩饰,复犯伪造文书、印文各罪,系另一犯意,与侵占罪并无方法结果之关系,应依刑法第七十条并合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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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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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侵占公务上管有物多次,无论其逐月侵占或遇机侵占,如系出于概括之犯意,应以连续侵占论罪。至事后因希图掩饰,复犯伪造文书、印文各罪,系另一犯意,与侵占罪并无方法结果之关系,应依刑法第七十条并合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