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86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侵占公務上管有物多次,無論其逐月侵占或遇機侵占,如係出於概括之犯意,應以連續侵占論罪。至事後因希圖掩飾,復犯偽造文書、印文各罪,係另一犯意,與侵占罪並無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刑法第七十條併合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