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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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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将原赃典质或变卖所得之金钱及所另置之物件,依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项以赃物论,经判决误予没收,权利人得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四条声请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