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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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
(一)减刑办法第一条但书所定唯一死刑系指法定刑而言,其因酌减判处无期徒刑者,仍依同条但书之规定不予减刑。
(二)某甲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名判处有期徒刑,经送监执行,因尚犯有特别刑法之罪,复由军法机关依特别刑法判处有期徒刑,如合于刑法第五十条数罪并合处罚之情形时,应由最后审理事实之军法机关先以裁定定其应执行之刑后,再予依法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