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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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6日 |
(一)減刑辦法第一條但書所定唯一死刑係指法定刑而言,其因酌減判處無期徒刑者,仍依同條但書之規定不予減刑。
(二)某甲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經送監執行,因尚犯有特別刑法之罪,復由軍法機關依特別刑法判處有期徒刑,如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時,應由最後審理事實之軍法機關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予依法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