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4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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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之覆判程序,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既有特别规定,则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即不得再行适用,如县司法处办理之特种刑事案件系应依声请而覆判之件,未经声请或声请撤回或声请不合法者,虽覆判法院未就该案为实体上之裁判,亦不得再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送请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