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42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20日 |
特种刑事案件之覆判程序,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既有特别规定,则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即不得再行适用,如县司法处办理之特种刑事案件系应依声请而覆判之件,未经声请或声请撤回或声请不合法者,虽覆判法院未就该案为实体上之裁判,亦不得再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送请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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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20日 |
特种刑事案件之覆判程序,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既有特别规定,则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即不得再行适用,如县司法处办理之特种刑事案件系应依声请而覆判之件,未经声请或声请撤回或声请不合法者,虽覆判法院未就该案为实体上之裁判,亦不得再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送请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