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7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87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为招待空军官兵住宿等事项所设立之空军新生社,其雇用之员工,不能因此照空军官兵支领薪津即认为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