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6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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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上所称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系指对于犯罪案件有检察或审判职权之人员而言,单纯行政官不能包括在内,如行政主管长官明知所属人员有贪污行为,或其他基于职务上之犯罪而放任逃逸,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例如惩治贪污条例第八条),尚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后段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