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6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上所称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系指对于犯罪案件有检察或审判职权之人员而言,单纯行政官不能包括在内,如行政主管长官明知所属人员有贪污行为,或其他基于职务上之犯罪而放任逃逸,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例如惩治贪污条例第八条),尚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后段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