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6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上所稱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係指對於犯罪案件有檢察或審判職權之人員而言,單純行政官不能包括在內,如行政主管長官明知所屬人員有貪污行為,或其他基於職務上之犯罪而放任逃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例如懲治貪污條例第八條),尚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