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93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9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
普通法院所受理之背信案件,经第三审法院发回更审,第二审法院既未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军法机关就背信部分谕知无罪又属无权裁判,当然无效,普通法院对于上述之背信案件,自应继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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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
普通法院所受理之背信案件,经第三审法院发回更审,第二审法院既未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军法机关就背信部分谕知无罪又属无权裁判,当然无效,普通法院对于上述之背信案件,自应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