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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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35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普通法院所受理之背信案件,经第三审法院发回更审,第二审法院既未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军法机关就背信部分谕知无罪又属无权裁判,当然无效,普通法院对于上述之背信案件,自应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