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93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
普通法院所受理之背信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第二審法院既未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軍法機關就背信部分諭知無罪又屬無權裁判,當然無效,普通法院對於上述之背信案件,自應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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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
普通法院所受理之背信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第二審法院既未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軍法機關就背信部分諭知無罪又屬無權裁判,當然無效,普通法院對於上述之背信案件,自應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