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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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3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55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员选举诉讼虽以一审终结,而再审之诉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仍不失为同一审级,自非不许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