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55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員選舉訴訟雖以一審終結,而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仍不失為同一審級,自非不許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