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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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国民兵团团党部之上尉干事,如非正式军校出身授有军职,不能认有军人身分其办理兵役而有贪污行为,应由普通司法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