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314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3号解释》
院解字第3144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人于战时逃亡,而在战时军律废止前审判者,应依该军律第十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