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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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
被告先后犯特种刑事与普通刑事数罪,其间并无刑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所定情形,即非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之案件,虽经检察官合并起诉,并由第一审法院依特种刑事诉讼程序,在同一判决内援用特种刑事法令与普通刑法分别论科,覆判法院仍应专就特种刑事部分之判决以覆判,关于普通刑事部分,应视其有无不服之声明,另依通常诉讼程序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