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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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5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先后犯特种刑事与普通刑事数罪,其间并无刑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所定情形,即非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之案件,虽经检察官合并起诉,并由第一审法院依特种刑事诉讼程序,在同一判决内援用特种刑事法令与普通刑法分别论科,覆判法院仍应专就特种刑事部分之判决以覆判,关于普通刑事部分,应视其有无不服之声明,另依通常诉讼程序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