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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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
被告先後犯特種刑事與普通刑事數罪,其間並無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所定情形,即非屬於同一訴訟程序之案件,雖經檢察官合併起訴,並由第一審法院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在同一判決內援用特種刑事法令與普通刑法分別論科,覆判法院仍應專就特種刑事部分之判決以覆判,關於普通刑事部分,應視其有無不服之聲明,另依通常訴訟程序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