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先後犯特種刑事與普通刑事數罪,其間並無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所定情形,即非屬於同一訴訟程序之案件,雖經檢察官合併起訴,並由第一審法院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在同一判決內援用特種刑事法令與普通刑法分別論科,覆判法院仍應專就特種刑事部分之判決以覆判,關於普通刑事部分,應視其有無不服之聲明,另依通常訴訟程序分別辦理。